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案情简介:2012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家庭观念及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16年11月,张某与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76000元作为对周某的补偿。2017年5月,离婚半年后,周某发现张某与秦某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
侯学梅山东致公律师
电话:13355295508
新闻推荐
晨报讯(YMG记者王鸿云通讯员孙佩珍)近日,“山东省青少年科普报告百校行”报告团走进了道恕街小学的校园,来自山东大学的姜丽...
山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山东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