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的通告
各取用水单位:
为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除予以免征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税范围: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况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申领取水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水利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建设项目不得位于政府已发布冻结令的区域内。
申领取水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3份;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意见;
4.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地下水大于50立方米的;日取地表水大于100立方米的)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资源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1.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3.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4.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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