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山东省渔船管理实施“黑名单”制度
本报济南6月7日讯(记者王瑞超通讯员王友印)近日,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自7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将渔船生产经营行为与政策、资金、项目挂钩,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渔船所有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渔船严管严控。
根据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1年内违规被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规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被国家或省通报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持有入渔许可证但因技术性违规,1年内被国家通报3次(含)以上的;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或者网目尺寸低于国家规定标准50%以上的;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避、逃逸、阻碍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或威胁、恐吓、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伏休期间租赁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其所属渔船违规出海作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经渔政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出租方和租赁方均应列入;出租方为外省市的,向相关省市进行通报)等。
据了解,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将采取全省通报、限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扣除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取消优惠补助政策、吊销涉事船长职业资格证书等六项管理措施。此外涉事渔船、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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