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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是常识回归

南国早报 2018-06-05 16:08 大字

深度分析

□山西张国栋

日前公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擅自使用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山东商报》6月4日报道)

这则新闻引发关注,网友纷纷点赞。首先承认,相比其他地方一些碎片化管理举措,上述《办法》不仅较为权威、完善,而且与时俱进,亮点纷呈,既突出了问题导向,也回应了业主关切,值得期待。

比如,调价需过半业主同意、储藏室车库不收物业费、空置超半年减收物业费等。但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这一条款而言,这并非什么“恩惠”,也谈不上创新,应该只是回归了法律常识而已。

依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人,可依法享有因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经营而获取的收益,这是因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相当于取得法定孳息。也就是说,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早已是法定的内容。

然而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企业的观念常常错位,将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为管理者的角色,如将共用部分随意处置收取服务费和使用费、限制业主行使共有权、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等现象屡见不鲜。而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而物业公司也不把共有部分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情况向业主公开,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的财产权。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虽然早已是法定的条款,也该是种常识,但现实并不乐观。如何采取措施让“常识”落地执行,恐怕不止是山东,而是全国各地都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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