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试点一年期监狱巡回检察:破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检察机关决定改进监狱监督方式。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加强和改进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自2018年6月起,检察机关将在8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5月31日,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要防止“熟能生腐”,巡回检察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派驻检察比例逾97%,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
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
王松苗说,近年来,检察机关督促纠正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都是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同时,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
“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王松苗同时指出,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监督质效不够理想。”
比如,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
王松苗直言,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
如何高质效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驻检察和繁重的““减假暂””案件办理任务,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从必要性方面看,可以说是问题的倒逼。”王松苗表示,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监狱开展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这种巡视检察集中发现纠正了监狱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与此同时,从实践经验看,最高检和各省、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对辖区的一些监狱,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的巡视检察,也带有巡回检察性质的意味。
王松苗指出,从可行性方面看,通过近年来全国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与监狱监控联网,监狱整体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较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不定期巡回检察,发生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应专门检察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巡回检察试点时间是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为期一年。试点地区包括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要至少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根据试点方案,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
“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负责巡回检察之外,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王松苗表示,巡回检察与以往的日常派驻检察的重点不同,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更强调监督的质效。
与此同时,试点方案还规定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在巡回检察具体方法措施上,主要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帐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抽取一两个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巡回检察中若发现问题该如何处理?为此,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
试点方案还强调,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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