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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将转送工读学校

黄海晨报 2018-05-30 00:00 大字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印发《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学生欺凌的界定,并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方案》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需要注意的是,《方案》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不良青年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各学校校长、分管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要逐级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实现学生防欺凌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对于发现的校园欺凌事件,《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将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或通过职业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或职业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关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或职业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此外,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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