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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下调工商业与农业用电价格

烟台日报 2018-05-28 11:1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为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决定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4月1日起将现行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合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自5月1日起,将山东省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

通知要求,实行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同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负担。自4月1日起将现行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合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可自主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相应降低用电成本。针对转供电经营者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乱加价行为,省物价局出台两条措施,一是规定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二是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经营者电费收取方式,要求按公平、公开的原则向所有用户合理分摊电费。农业生产用电方面,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与农业排灌用电同价,降低农业生产用电负担。自5月1日起,将山东省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实现与农业排灌用电同价。降低后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400元、1-10千伏0.5250元、35千伏及以上0.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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