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梁氏之死 (上)
案发:舢板上的飞来横祸
公元1821年9月23日,即大清道光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广州城外珠江河面,阳光明媚。
广州民妇郭梁氏,带着女儿郭亚斗,摇着小舢板在江面上叫卖水果。珠江河面上每日都泊着许多来华贸易的“夷船”,除了和伍秉鉴这样大户人家做生意,这些船只也给当地民众提供了一些做小买卖的机会,最常见的就是卖些土产给外国船员。郭梁氏懂得一些简单的“夷语”即英语,可见是和英美船员做生意的熟手了。就在她堂而皇之地摇着小船在江面上做买卖的时候,丈夫郭苏娣正在河口附近,对妻女之举完全放心,甚至不用一句多余的叮嘱。
1830年代十三行外国商栈之一部。国旗从左至右分别是法国、美国、英国和荷兰。珠江江面上的很多小船是来这个地方做小买卖的民船
这时,美国“艾米丽”号(Emily)船上一名意大利籍船员佛兰西斯?泰拉纳威(Francis Terranova;中方译为“佛兰西士爹剌那非了”),看到了郭梁氏的小舢板,招呼她靠上来,要买一些水果。这艘船从美国东海岸的巴尔的摩(Baltimore)来,主业是从土耳其贩卖鸦片到广州。船东叫约翰?多奈尔(John Donnell),船长威廉?考普兰德(William Cowpland;中方译为“急庇伦”),他们贩运来的这一批货,已经卖得差不多了,海盗没有抢劫他们,粤海关也没有查拿他们,一切都非常顺利。
此时在不远处,有民妇陈黎氏所驾的另一艘小船,船上坐着粤海关维持洋船秩序(即所谓“弹压夷船”)的差役叶秀。在郭梁氏的舢板靠近艾米丽号的时候,叶秀并没有任何阻拦或者警告,依旧在陈黎氏船内百无聊赖地坐着,显然对这种屡见不鲜之事丧失了兴趣。这一切,不过是城外珠江河面上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一个外籍船员正在和一个广东妇女做生意,身为官差的叶秀闲坐在一个民妇驾驶的小船上,他与西洋船员的交流全仰仗这位懂英语的民妇陈黎氏——在资本穿透了华夷之辨、人情模糊了公私尺度之间,是一种日常生活的松弛和大千世界的和谐。
这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甚至有些祥和的乏味了的午后时光,突然被一个瓦坛子给打破了。
郭梁氏的小舢板贴近艾米丽号后,泰拉纳威按照惯例,把钱放到桶里吊下去,郭梁氏取钱后把水果放进桶里,泰拉纳威再吊上去。本来一切进行得很顺利,讵料郭梁氏突然落水,郭亚女高声哭喊救命。陈黎氏和叶秀慌忙赶过来,却不见郭梁氏踪影。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闻声也从河口跑了过来,和众人一起下河打捞上了妻子,发现其早已身亡。郭梁氏的笠帽,也从水上捞了回来。众人查看之后,发现郭梁氏头部右边有一个大伤口,而船内有一个掉了把手的瓦坛子,郭梁氏戴的笠帽上还有个洞,于是大家认为是船上买水果的水手扔下这个瓦坛子击中了郭梁氏头部,致其落水死亡。
调查取证:泰拉纳威是不是凶手
事发后,郭苏娣迅速前往番禺县衙告冤,艾米丽号也将事件报告给了美国驻广州领事本杰明?威里各(Benjamin C. Wilcocks;中方以“大班”描述其领事地位)。威里各意识到事情严重,打算尽一切可能保护泰拉纳威。为了不让事态扩大,他将事情通报十三行之怡和行的东家伍秉鉴,希冀伍氏从中斡旋,并提议先由行商出面付给郭家15000美元,作为和解费。
两天后,考普兰德船长拜访威里各,对他出钱息事宁人的方案表示不满,并声称泰拉纳威是无辜的,应该就此案进行一个公开调查,以正视听并还其水手清白。在这种情况下,该领事通过行商与死者家属的斡旋工作就终止了。
威里各虽然身为领事(consul),但此时中美并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也没有签署任何外交条约,所以他并非正式外交官,没有行政和司法上的权力。他不享受美国政府的薪水(其办公经费来自从美商那里收取的手续费),美国政府也不给他正式的训令,因此他的职能实际相当于美商在粤行会会长,这也是中国以“大班”视之的原因。而且威里各自己私下也做着鸦片生意。总而言之,“大班”威里各实在没有什么权力,不足以对艾米丽号发号施令,所以考普兰德船长决定自己处理这个案件。
随后,番禺县知县汪云任邀请威里各一同赴黄埔码头,偕同艾米丽号船长以及在粤美商格林菲?史蒂斯(Griffin Stith,中方译为“士叠”)一起,勘验现场和尸身。根据汪云任的说法,各方当场验明郭梁氏头部偏右有一个伤口,弯长一寸四分,宽三分,深抵头骨且该处头骨亦受损明显,系受伤后落水而亡。提取凶器瓦坛子,比对郭梁氏笠帽上的破损之处,伤痕相符,并且美方船主认明这个瓦坛子确属该船之物。
威里各勘验后也承认,虽然郭梁氏尸身因为遭水浸泡超过24小时而极度浮肿,其头部很大的伤痕显然是落水之前就已经出现的。中方展示的死者生前所戴的笠帽,其所破之处恰与死者头部伤痕位置符合。中方还展示了一个意大利橄榄坛子和一个坛子把手,这个把手和坛子能严丝合缝地接上,证明系该坛子上脱落下来的。
由此,汪知县认为真相已经大白,郭梁氏系遭泰拉纳威扔下的瓦坛子击中头部落水身亡,美船应立即交出凶手,由中方惩办。而威里各认为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做出决定。
在接下去的几天里,中美双方都开始了紧张的取证工作。准确地说,取证者有三:番禺知县汪云任、美国领事威里各和艾米丽号船长考普兰德。居间联络、翻译和斡旋的是十三行的几家行商,特别是伍秉鉴和给艾米丽号坐保的潘启官黎光远(商行号“同孚”)。双方的争执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和案件证据等方面的不同解释上。
先来看艾米丽号方面。船长考普兰德在事发后迅速向威里各提交了12份证词,要证明包括泰拉纳威在内的所有船员都是清白的。这里面最关键的的证词来自泰拉纳威本人:
我,佛兰西斯?泰拉纳威,在此庄严发誓并做此陈述。在1821年9月23日星期日下午大约1点半左右,在美国船只艾米丽号上,我的确从一个中国妇女手里买了一些水果,这名妇女当时驾着一只小船靠近艾米丽号的船舷,我决定买她1钱(相当于50文制钱)的水果。我把一个瓦坛子安全地递给了她,她也收到了这个坛子,然后她把水果放了进去,我也给了她1钱。她把瓦坛子放到了自己的小船上,她的小船有点儿赶不上我们的船了。我本来是吃着吃着晚餐出来的,看这样的情况我就又回去吃饭了;在我再次回到船舷的时候,我觉得她应该把水果都准备妥当了,但我发现她连同她的小船都被潮水冲的更远了,而她在试图靠近我们船只的时候掉进水里了。我再度郑重发誓和陈述,我半点儿也没有伤害这名妇女,也没有要刻意伤害她或者她的船只的企图。
泰拉纳威本人目不识丁,这份证词由他陈述、其他船员代书,所以姓氏被误拼成了“Terranovia”。除了这份嫌疑人证词之外,船长还递交了其他的有20多个来自不同船只的船员签名的文件,以证明泰拉纳威是清白的,亦即郭梁氏没有受到来自艾米丽号的任何伤害,她是不慎落水溺亡的。这份证词起码证明了一点,郭梁氏船上发现的瓦坛子确与泰拉纳威有关,但他否认了和郭梁氏发生过任何争执,也否认了自己有扔下瓦坛子击中郭梁氏的行为。
再来看美国领事威里各。这位领事亲自走访了一些可能目击了整个或者部分事件经过的人,一圈下来,搜集到13份证词,大部分与艾米丽号提交的证词差不多,认为泰拉纳威是清白的。其中有3个宣誓证人说,他们看到一个中国妇女从一只靠近艾米丽号的小船上掉进了水里,但艾米丽号上并没有往下扔东西;其他的证词表示这是一起不慎溺水死亡事件。
但是,并非所有的陈词都支持这种看法。“亚历山大”号(Alexander)上的威廉?若逊(William A. Rowson)说,他看到艾米丽号上有人朝旁边小船上的女人扔坛子,坛子击中这个女人的头部,致其落水。英国双桅横帆船“海伦”号(Helen)上的一名水手托马斯?克莱斯沃(Thomas Creswell)也作证说,他看到艾米丽号上一个人举着一个坛子,好像要朝水里的什么东西砸下去一样。这两份目击证词对泰拉纳威极其不利,但很快,若逊和克莱斯沃两人就都矢口否认他们曾做过证,也否认曾看到过什么。
与此同时,番禺知县汪云任也在调查取证。其实汪知县在勘验现场之后,内心已然判定凶手就是泰拉纳威,是以种种取证工作都在此预设之下按部就班地进行。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民妇陈黎氏以及郭梁氏的女儿郭亚女,都证明郭梁氏是被瓦坛子击中身亡的。按照事后美方的说法,在中方的陈述里连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也成了证人之一,而实际上案发时郭苏娣并不在现场。中国官员之所以重视郭苏娣的证词,主要还是因为郭苏娣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从江中捞起了身亡的妻子,并发现了妻子头上的伤口、破损的笠帽和仍旧在船上的掉了把手的瓦坛子。
威里各整理了总计30份维护泰拉纳威清白的证词,递给了两广总督阮元(1817–1826年在任)和番禺知县汪云任。阮元和汪云任都认为威里各是在模糊案情,要庇护手下水手,所以其证词不值得信任。阮元同时让属下通知威里各,凶手照中国法律应在广州判施绞刑,这让美国备感紧张。
阮元,1764?–1849,字伯元,号芸台、雷塘庵主,晚号怡性老人,浙江仪征人,乾隆五十四年进士,历任山东学政、浙江巡抚、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等,拜体仁阁大学士。他也是乾嘉考据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大清律例: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
阮元的通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清朝司法审判,一遵《大清律例》,郭梁氏案亦然。《大清律例》是一部严密完备的法典,其中的《名例律》之下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化外人有犯”条,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意思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之内犯法的话,依照中国的法律加以审判。另外,《大清律例》中的《刑律?人命》之下有“斗殴及故杀人”条,其中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侯。”
广州当时是对西洋通商的唯一港口,各国水手上岸后嫖娼酗酒辈所在多有,与华民发生口角甚至斗殴之事也屡见不鲜,故涉外司法一层尤显重要。乾隆八年(1743年),两广总督策楞对此有一个奏报,得到了乾隆皇帝允准,即日后中国人和外国人有谋杀故意斗殴等案件,如果外国人应判绞刑的话,由广州的知县上报督抚复核,案情允当的话,由地方官和该外国人的头目一起,将犯人依法办理,同时上奏朝廷并将供词报备刑部。
这个奏折具体是什么意思呢?清代基层出现的死刑案件,都要由地方官层层上报到本省督抚,再报中央刑部复核审转,最终由皇帝裁定后,方可行刑,但这个主要是针对中国国民。对于外国人,自1743年策楞的奏折获准以后,广州地方官从知县到总督,复核案情以后,即可在当地行刑,不需要等待北京刑部和皇帝的意见。
1746年,两广总督驻扎地从肇庆移驻广州新城,而番禺县知县、广州府知府、广东布政使(藩司)、广东按察使(臬司)、广东巡抚等官员,早就都驻扎在广州老城。这意味着自1746年以后,广州城周围这个地方从知县到总督一干大小官员,公文流转速度加快,死刑复核审转也很快。这种因为空间距离上而造成的高效率,对涉案外国人而言,等于是在短时间内可能被中国官府就地正法。
有关就地正法,此处也多说一两句:如今流行的清宫电视剧动不动就把人押到法场准备午时三刻头点地的场景,是不符历史实情的。清朝时期先行就地正法然后奏闻朝廷之事,泛滥于咸丰三年即1853年,这是朝廷为了对付太平军起义而采取的对下放权的极端措施。太平天国被镇压以后仍旧存在这种现象,但各省一般的死刑复核审转仍旧是很慎重的事情,唯遇到叛乱造反等情况依旧采取太平军时期的策略,例如1907年秋瑾被杀就是如此。秋瑾女士于7月13日被捕,15日即在绍兴古轩亭口惨遭处斩,实际上属于1853年以来就地正法乱象的一部分。
道光三年即1823年刻《大清律例重订统纂集成》,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图书馆藏本;《大清律例》在操作层面上允许地方翻印发售,所以各地名目繁多,但核心部分都是朝廷所颁的律例
美国人来华贸易的时候,中国涉外司法审判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而且也有外国人被中国官府在广州处以绞刑的先例。1784年,就在美国第一艘赴华商船“中国皇后”号泊在广州港口之时,英国炮艇“修斯夫人”(Lady Hughes)上的一名水手为了过往商船鸣放礼炮,讵料炮弹击中了一艘中国驳船,造成两名中国人身亡。粤省官员要求英方交出该炮手予以惩办。英国一开始不想交人,待广州采取停止对英贸易的手段后,该炮手被交给了广州方面。中方审理后判定该炮手有罪,随即在广州对之处以绞刑。
在实际操作层面,粤省当局对涉外命案中的中国国民也同样施行这种就地正法的策略。1817年5月26日晚,一艘同样是来自美国巴尔的摩的暗中做鸦片贸易的商船“瓦巴什”号(Wabash)停泊在澳门之时,遭到一群中国海盗的袭击。海盗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杀了船上的大副和一名水手,抢去了数千银元、35箱鸦片和很多其他物品。3名美国船员在跳海游往岸边的过程中溺亡,另有一名水手在袭击中重伤,两天后不治。
美国驻广州领事威里各向中方抗议,要求惩办凶手,同时十分谨慎地略去鸦片烟被劫之事。广州府不到一个月就抓获了这伙海盗,缴获了鸦片若干箱。经过一周的审讯,7月13日,在包括两名美国人在内的很多外国人到场的情况下,5名主犯被押赴广州刑场砍头,其余从犯被流配4000里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办案的粤省官员对从海盗手里缴获的鸦片烟表示震惊和失望,这让美国商人们颜面上很不好看,遂尽力把这个案子压了下去,所以并没有后续的理赔之事。而中国法律的一视同仁,以及砍头行刑的血腥残忍,也给美国方面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此背景下,1821年美国船上的涉事水手所面对的,也是广州城的绞刑架,而且可能是很快就被绞死。而美国船东船长们所担忧的,还有从土耳其运来的鸦片烟万一被中方查出来之后颜面尽失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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