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山东引人才,“红娘”最高奖励20万 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才,起关键作用的组织和个人都可申报
本报济南5月23日讯(记者周国芳)23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2018年度,全省拟遴选30家(名)左右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予以奖励。申报范围条件包括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其中,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组织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合作引进人才的,须与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申报。
根据《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对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奖励,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对个人奖励,其中对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
引进的人才应为近2年(2016年5月1日之后)来山东省工作并已取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及从山东省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引进到山东省并入选泰山学者工程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申报对象要经人才引进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填写《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其中,引进人才为创新人才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主管部门或中央驻鲁单位;引进人才为创业人才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通知》明确,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已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奖补或引进外国专家中介机构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即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骗取奖励的引进人才,终止相关补助及提供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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