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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潜逃21年以为过追诉失效自首 儿子当律师为其辩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8-05-23 20:34 大字

2018年1月10日,一位中年女性驾驶私家车缓缓驶入黑龙江省某市刑侦大队,车上坐着她年过花甲的父亲,车停稳后,老人独自走向民警,说道:“我来投案,21年前我在山东省日照市犯下了抢劫案。”

时间回到1997年

1997年初夏,在平静惬意的海滨城市日照,连续发生了多起入室抢劫案,且案发时间集中在凌晨,引起社会恐慌。日照市公安机关将该系列入室抢劫案件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过长时间侦破,犯罪团伙成员纷纷落网。

然而主犯之一张某却逃亡不知所踪,被公安机关列入了通缉名单。

原来,听到风声的张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携妻子儿女潜逃至东北,隐姓埋名生活至今。

这一逃,就是21年 

● 张某的逃亡生活过得并不轻松。在旁人眼里,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对家庭尽心尽力,对工作任劳任怨,从来不干犯罪的事。可是张某知道自己跟别人不一样,他从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敢参与大型活动,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么多年也未回过家乡,每逢合家欢庆的节假日,他总是少言寡语,独自伤神。他渴望像别人一样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曾做过的错事就像烙印在内心的伤疤,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抹去丝毫。午夜梦回之时,张某内心的焦灼与不安,无人知晓。

● 张某的子女告诉检察官,当初举家外迁时,他们年纪尚小,并不知道父亲涉嫌犯罪。这些年能明显感觉到父亲的忧虑和异常,但他一直沉默,从未对人倾诉过。

● 令人意外的是,二十余年来,张某经常利用闲暇时间学习法律,还把儿子培养成了一名律师。2018年初,张某听闻公安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调查当年的抢劫案,以为该案已过20年追诉时效,便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他的儿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其父亲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 看守所提审时,张某问检察官,21年过去了,他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他的罪责。检察官向其详细阐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指出当年公安机关已经对抢劫案立案侦查,而他在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张某听后,沉默片刻,表示坦然接受。

我记得法律是有规定追诉时效的,那么张某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张某都已经逃了21年了,不是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了吗?法律还会管吗?是不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当年这起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不管过去多久,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得多远,这个案件仍应当追诉,张某都会为他曾经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正义的制裁,与其心存侥幸东躲西藏,终日惶恐不安,不如直面自己的过错,坦然接受应有的审判。赎罪之后,才能心安理得,重获新生。来源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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