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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健全省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绩效年薪全部扣减

济南日报 2018-05-16 12:08 大字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提出,省属国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通知提出,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重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

通知明确,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通知明确,根据资产损失情况,对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标准扣减薪酬,并在中长期激励权益方面加以限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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