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建“放心消费在山东”品牌 济宁市50家单位参与首批“放心消费在山东”参诺践诺
本报记者 高晓彬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山东省将正式启动“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工作,将组织全省首批千家企业开展放心消费承诺践诺活动,与此同步,济宁市确定了首批“放心消费在山东”承诺践诺单位,共计50家。
据了解,“放心消费在山东”承诺践诺标准主要有,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为基本指向,遵循“放心消费”各项标准和要求,自觉接受消费体验和社会评价,在“放心消费”建设中能起积极示范引领作用。对普通商品推行不低于七日的无理由退货,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制订具体标准,与其他放心消费承诺内容一并公开,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严把销售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自查自检、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控措施,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 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和服务质量真实信息,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无虚假宣传、让利、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重视商品服务售后保障,严格执行商品“三包”及相关规定,履行承诺、诚实守信。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建立与工商和市场监管等投诉举报体系互联互通的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ODR),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主动自行协商和解消费争议,一般性消费投诉做到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一般性消费投诉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有效消费投诉处理率达到100%。
按照电子商务和电视购物、旅游、食品药品、信息消费、交通、金融、价格、公共服务、快递物流、文化、教育培训、美容美发、运动健身等十二大行业和领域的相关标准,目前,全市已有50家作为首批单位参与到“放心消费在山东”承诺践诺中。市工商局希望济宁市更多的企业经营单位按照标准积极参与到“放心消费在山东”承诺践诺单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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