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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约谈层层担责 奖惩分明确保《规定》从严落实

大众日报 2018-04-25 06:08 大字

□本报记者冯磊吴荣欣

实习生何源堃

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政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同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以确保《规定》从严落实。

定期公布责任追究情况

按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机制,将车辆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情况。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由相关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整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建立安全责任约谈机制

《规定》要求,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内车辆所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违法失职将被依法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的,对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以及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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