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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可索要双倍工资赔偿?

淄博晚报 2018-04-23 10:25 大字

案情简介:2016年2月,殷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人资部办公室主任一职。2017年9月,殷女士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后殷女士以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索要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0余元。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殷女士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本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殷女士担任行政人资部办公室主任,曾作为人资部负责人签发工资表和考勤表,其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应当高于一般员工。因此,殷女士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举证证明某公司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殷女士未能对此举证证实,不能具体说明针对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其如何与某公司交涉。综上,本律师认为殷女士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过错,其诉求应当被驳回。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殷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天晗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学习、研究法律十四年,曾代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大量民事案件及行政、刑事案件,一直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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