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将约谈市政府
本报讯 (记者丛民)“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被省人民政府约谈。”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规定》设置的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内容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规定》还设置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机制,将车辆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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