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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只拆封没污损属“商品完好”

农村大众报 2018-04-06 17:42 大字

新修订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82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网购商品拆封但没污损属于“商品完好"“实践中,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模式发展迅猛。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等在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比如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规定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石晓介绍,《条例》对“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进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预收款后停业应提前30天告知“近年来,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成为我国较为流行、发展较快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在各领域尤其是各类服务行业中广泛存在。这一方式为拉动内需和扩大消费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收款容易退款难、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降低、出现纠纷维权难等诸多实际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石晓说,《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为了提高可操作性,还区分不同情况对退款作了规定。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针对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跑路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对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餐饮业经营者设最低消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近年来,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收集、使用、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肖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婚姻家庭状况、银行账户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实践中,餐饮业经营者往往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石晓介绍,《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众报业记者 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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