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停车场收费不按规公示最高罚五千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金华尚彬)为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价格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昨日,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根据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等内容。
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机动车停车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物价局将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按规定处理。对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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