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村居可开的证明,仅限婚育等12项 办出生登记无需证明住所合法稳定
时报4月2日讯 (首席记者赵云龙)各类无谓证明、重复证明的存在,不仅让市民办事变得繁琐,也加重了村和社区的工作负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晒”出了需要村(社区)开具的12项证明材料,并且明确提出,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
曾经,市民、企业在办事时常常会被要求开一些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甚至“奇葩证明”。这些无谓证明的出现,不仅为公众办事带来了不便,也让频频被要求开具这些证明的村和社区不堪重负。
为了破解“证明之困”,针对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开展了“减证便民”行动。经各级、各有关部门梳理审核、清理规范,山东汇总形成了《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据记者梳理,该清单共包含12项具体的证明材料。
在明确列出12项具体证明材料的同时,这一清单还列出了这些证明材料的设定依据、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证明材料的系统以及实施层级等。按照上述通知,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
今后,山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这一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另外,上述通知里还提出,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新的不便。
●这12项证明材料具体是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死亡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病残儿情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时报4月2日讯 (记者殷玉国)落户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落户该需要哪些手续?近日,济南市公安局进一步规范落户手续,提出要坚持“只跑一次理念”,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要做到“七个一律”,方便群众落户。
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按济公通[2017]157号政策规定办理市外迁入亲属投靠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村、居委会居住及同意落户证明;市内投靠迁移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无房证明(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一律不得向群众索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办理人才落户中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一律不得对纳税证明上的税种和纳税金额进行限制。
按照省公安厅鲁公通[2016] 179号、市公安局济公通[2017] 157号规定,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一律不得私设考察环节、审批程序或称报市局、分局审批;需当场受理、上级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一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主要包含哪些?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租赁房屋,需提供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等,本条特指在迁入鼓励落户区域和放开落户区域,在租赁房屋落户需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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