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死亡职工抚恤金归属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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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1944年出生,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均系再婚,两人婚后无共同子女。陈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儿,已成年成家;王某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也已成年成家。王某系某县农村信用社退休职工,于2015年3月因病去世。王某死后,社保机构于当年7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3190.00元,该款现由其两个儿子保管。陈某请求法院按照遗产分割该死亡抚恤金;其儿子认为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要求平均分割该财产。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死亡抚恤金的归属与分割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因为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较高,应适当多分。另一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确定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割,具体到本案中,该死亡抚恤金应由陈某和其两个儿子三人平均分割。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者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社会保险机构会向死者的遗属发放一笔死亡抚恤金。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全面覆盖,因死亡抚恤金产生的纠纷明显增多,但实践中,对于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观点不一,裁判也不统一。
笔者认为,要确定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原则首先要明确该财产的归属。该抚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或死者遗产?不同的归属认定直接决定了分割的方式不同。第一,死亡抚恤金系职工死亡之后产生并发放,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第二,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该财产系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死亡职工遗属的,具有抚恤性质,应属于家庭财产。
但哪些家庭成员能享受该死亡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这里的遗属包括哪些人并没有法律或者部门规章予以界定。通常理解,死者的遗属一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三者并没有先后顺序,抚恤金作为家庭财产应该归三者共同享有。这也是上述观点中主张平均分割死亡抚恤金的依据。但这毕竟只是基于法理层面的分析,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在本案中,陈某年满50周岁且无稳定收入,系王某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享有社保机构发放的抚恤金;而其两个儿子均已成年且不存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因此,二人不享有该抚恤金。
蔡健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妇联维权部值班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婚姻家庭、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业务。
电话:1515335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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