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大交通事故地方政府担责叫好
□冯磊魏善勇
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这是山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一项硬性规定,是交通安全管理从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的有力举措,在全国有重要示范意义。
将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头上,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复杂的交通安全问题,解决交警孤军奋战的不利局面,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格局,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有利于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控机制,建立安监、交警、交通、公路、农机、教育、城管、媒体参与的“多部门联合”格局,利用联合执法的强大作用,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复杂问题。有利于发挥“多警种联动”作用,充分利用人员优势,联合执法的优势,力克涉牌涉证、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运输、疲劳驾驶、违法载人、报废拼装车上路等交通顽疾,显示联合执法的强大威力。有利于形成“多战术运用”的管理态势,多部门联合,多警种联动的社会化管理,凝结部门、警种合力,使交通管理运用多种战术成为可能。
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结合、分散与集中结合、小分队运动战与大规模拉网排查结合、智能管控与群众举报精准查纠结合的战术手段,与游击战、闪电战以及“专群结合,群管群治”的“人民战争”相结合的办法,将使交通安全管理产生最大效能,发挥最大作用,最终创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落实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责任,有利于激发党政主官的责任感,使党政主官将交通安全管理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中,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以倾斜,让交通安全管理产生最大效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平平安安奔小康,实现自己的美好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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