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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大名木和百年以上古树保护力度

大众日报 2018-03-25 05:52 大字

□记者袁涛王川报道

本报济南3月23日讯保护古树名木将有规可依。根据今天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将大力保护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木和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有很高的自然、社会、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誉为“活的文物”“绿色的化石”。此次,山东确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对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与树洞处理、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建设等作出统一规定。其中,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一些景区,可以看到个别游人随意在古树名木上刻字或者折树枝,以前多是通过劝阻等方式处理。针对这些现象,《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确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山东省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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