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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半岛都市报 2018-03-10 11:49 大字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六章,分别是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以及附则。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其中,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同时,还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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