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宣传实施活动在省体举行咱老百姓健身有法可依了
市民们在现场了解《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本报记者刘伟摄本报记者刘伟
三月的第一天,乍暖还寒,春风凛冽,但在省体育场西北角,彩旗招展,好不热闹。上午9点,《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宣传活动在这里拉开了帷幕。
“今天是2018年3月1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天起正式实施。我们在山东省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了隆重的实施日,有专家对《条例》的实施进行现场答疑解惑,并对现场观众进行体质检测。”省体育局群体处处长宋振波表示。活动现场,来自省体育局科研中心的体测车为市民进行了免费体测,工作人员还向过往市民,免费赠送了《条例》。
2017年12月,《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分为总则、政府保障、社会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1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2004年实施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废旧立新的立法活动,是在全面总结山东省全民健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新需求、新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除了明确山东省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外,还规定每年5月为山东省全民健身月。为增强学生群体体质,《条例》还规定,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条例》还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针对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不足的问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有宣扬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损毁公私财物、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的健身场地设施、资源总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全面、大面积的提高,但随着人民群众对体育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同其他先进的省市竞技体育强省,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人均占有的体育资源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建设体育强省的过程中,群众体育这个短板依旧突出。”宋振波直言,“《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们体育强省的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奠定了法律法规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我们全民健身运动的水平,对于弥补这个短板,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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