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重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政机关主动整改率明显提高
“能通过诉前程序解决的问题,尽量在诉前解决。”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诉前程序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行政机关整改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解释》第三部分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内容作出专门细化,并对诉前程序作出调整: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并确定由最高检和最高法共同牵头落实。201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
数据显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试点结束,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126件,审结938件。立法修改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565件。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9497件,提起诉讼272件。
“检察机关更加注重通过诉前程序发挥作用,行政机关整改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效果更好。”张雪樵表示,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整改比例比试点期间明显提高,如山东达91.7%,安徽达89.4%,“能通过诉前程序解决的问题,尽量在诉前解决,总结推广“诉前圆桌会议”“诉前听证”等经验做法,加强诉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试点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王松苗说,《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原题为《最高检:重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主动整改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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