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3月底前开展律师调解试点
□记者赵君报道
本报济南讯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于2018年3月底前稳步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全面推开。
意见明确,律师协会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依法建立的调解工作室是负责律师调解的组织形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各级人民法院在名册中选聘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特邀律师调解员并予以公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分别设立律师调解室,作为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调解室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律师调解室进行;人民法院的特邀律师调解员,可以在法院律师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意见提出,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法院委派、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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