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在山东省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655万亩,新增湿地面积2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实施意见》强调,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设区的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对国家和省重要湿地区,或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要通过划定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加强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国家、省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广泛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监督各地顺利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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