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元要不回是借款还是投资?
一年逾花甲的老人,按照约定借给山东某置业公司2000万。但令老人没想到的是,白纸黑字写得明白,对方后来却说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投资。钱要不回来,老人无奈之下选择起诉该公司。
近日,此案有了终审结论:济南中院认定,这笔钱确系借款,置业公司不仅要偿还本金,还得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与原告肖冰签订《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项目建设和销售工期不得超过一年,如甲方不能在开工一年内完成建设与销售,应在开工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红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等。之后,肖冰或本人、或借他人之名通过银行分三次向山东某置业公司支付2000万元,肖冰提供的用以证明上述三个支付行为的中信银行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均载明:借款。在此之后,原被告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两次“补充协议”均重申了原《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中的有关收益和红利的约定。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冰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山东某置业公司履行了支付20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肖冰至今未收到过山东某置业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本金、红利回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肖冰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肖冰支付利息。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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