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获刑 科研经费为何频频让学者栽跟头?
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身陷50万元“科研经费”漩涡的山东大学“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罪名成立,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按理说,“科研经费”有助于学者解决特定的科学和技术问题,体现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科研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关心。随着科研经费数额的提高,广大研究者应该高兴才对,可是近年来,不少学者却因为不当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而惹来麻烦。
从一审获刑4年到二审改判2年6个月,陈哲宇案虽已尘埃落定,但该案暴露出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等问题,却不能不能正视。
科研经费,成学者“犯事”高发地带
案情显示,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陈哲宇决定使用套取的科研经费,以被告人耿某和黄某的名义成立公司。而公司的启动资金,是由陈哲宇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所得。陈哲宇曾自辩,山东大学未发放其应当享受的“长江学者”津贴,且前期其为实验室垫资100万元,因此才违反高校相关规定。
这番自辩让人感到似曾相识。2017年,清华大学教授付林因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原来,在科研过程中,付林认为研究方向需要调整,但跟之前的规划、预算完全对不上,以致其贸然挪用资金。
类似的事件还有,广东省韶关学院特聘教授、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娄高明因为6家养猪场提供技术服务和防疫指导,并收取费用,法院认定其犯贪污罪,判刑6年。目前广东高院已发回重审。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各大高校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仍存在拨款滞后、预算不灵活、绩效奖励机制缺失等问题。其中,拨款不及时到账也是某些走上歧路的学者套取经费的一大原因。可见,科学研究的灵活性和财政制度的僵化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矛盾。如果不改革当前的科研经费预算拨款制度,更多学者仍可能以身犯险:向左,可能是研究受阻、前功尽弃,向右,则游走在法律边缘。
当然,正如法院方面所言,现行制度处于不断完善过程的事实并不能成为陈哲宇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不过,近年来接连有学者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栽跟头的事实,正提醒着我们,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须知,科研经费不能落到实处,受损的将是中国学术研究的整体发展。
既要规范资金使用,也要不耽误科研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陈哲宇认为,其在科研活动中从事的是劳务而非公务,其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是否应该被判决为 “贪污罪”,也有争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该看到,有些科研人员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科研经费的想法,他们为了课题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虚列开支,造成违法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学者的主观动机是否应该被纳入量刑所要考虑的范围?这显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可见,科研经费对学者而言,既是蜜糖也是毒药。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触碰雷区。毕竟,“贪污”罪名,对任何人来说,都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如何去除研究者的后顾之忧,又能让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规范?
科研经费涉贪,多发生在课题负责人身上,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项目普遍实施课题负责人制。目前,一个课题组往往由一位知名、权威的学者负责。科研经费如何使用,决定权集中在其一人手中,缺少足够的监督。一旦权力不受限制,就难以保证学者在经费使用上不走样。尽管某些涉案学者的学术水平、人品道德并不差,但信马由缰的后果如何,无人可以预料。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监管,既能遏止犯罪行为的滋生,也体现着对广大研究者负责的态度。
陈哲宇已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如何减少、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则是当务之急。如何协调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与提高科研效率的矛盾关系,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无论如何,不应再将上述难题抛给那些一心学术的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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