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造假较重不予录用
山东省出台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严把“入口关”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上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在考察内容和标准上,《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录用的情形。(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或公众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等。
(三)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包括: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等。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未修复的。
(六)档案重要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且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问题,情节较重的。
(七)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的。
《办法》还规定了应当暂缓作出考察结论的三种情形: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查清或未处理到位的;发现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其他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情形的。
《办法》提出,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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