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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山东法制报 2018-01-18 17:3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张子慧) 1月 17 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月 16 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山东省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月 31日,时期资料为 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每 10 年进行1 次, 2007 年至 2009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据了解,此次普查旨在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 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明确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和主要内容。此次普查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 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期间,将对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本次普查工作分三步:一是准备阶段(2017年 12月底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二是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审核与汇总。三是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开展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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