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开展全市流通领域 成品油质量监管、煤质监管工作
为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分局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全市加油站、油库等的成品油开展抽检,重点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油品,与标号、标识不相等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在日常经营行为方面,重点查处以下行为:未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油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油品的质量、用途、牌号、等级、价格、供应、市场信息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市工商局开展成品油抽检工作
○抽检时间。本次抽检从2017年10月30日开始,11月1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要于1月底前向市局报送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抽检范围。本次抽检在13个县市区进行,抽检场所是各类加油站、油库,重点是本地区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和城乡结合部加油站,同时兼顾销售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加油站以及2016年以来各级抽检中发现不合格油品的经营单位。油库样品的抽取由市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要统筹安排好抽样范围,落实好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职责。
○抽检数量。本次抽检数量分配情况(见附件),按中石化、中石油等国有企业加油站、其他类加油站的现有数量比例合理确定各类加油站具体抽样数量。综合考虑各类加油站现有数量和销量,为确保抽检工作的公平性和代表性,原则上对中石油、中石化抽检比例要占到各县市区抽检数量的50%。
○抽检品种。本次抽检商品主要是国Ⅵ标准车用汽油(含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国Ⅵ标准车用柴油。
○检验项目。车用汽油检验项目为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胶质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锰含量、机械杂质、密度等;车用乙醇汽油检验项目为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胶质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机械杂质、密度等。车用柴油检验项目为硫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机械杂质、馏程、十六烷指数、总污染物含量(国六)、密度等。检验依据和判定标准应为相应油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
市工商局
○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抽检工作任务。成品油质量问题是党委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通过开展抽检工作,认真查找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努力维护好成品油市场秩序。市局将对各地开展抽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明确目标,准确掌握成品油质量升级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和《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各县市区要准确掌握成品油质量升级要求,对在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查处。
○严格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科学制定抽检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复检检测机构由省局统一确定。要保证下拨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标本兼治,依法做好抽检后处理工作。抽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规定将检验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要及时总结本次成品油抽检工作情况;要依法查处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合理实施自由裁量权;对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避免以罚代刑;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依法公示成品油案件查处情况;检验不合格的,要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送抽检等有关工作情况,并向公安、经信、质监、环保等部门通报抽检工作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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