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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改税”,一企业每月少交上千元 山东省开出首张水资源税税票,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受影响

齐鲁晚报 2018-01-03 14:22 大字

1月1日,全省首张水资源税税票在济南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开出。本报见习记者王瑞超摄本报济南1月1日讯(见习记者王瑞超)1月1日是山东省水资源税开征的第一天,全省首张水资源税税票在济南开出。水资源“费改税”后,有用水企业一月少交近2000元。

上午8时许,记者走进济南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办理水资源税纳税申报事宜。在地税工作人员现场辅导下,纳税人按要求填写了纳税申报表,窗口工作人员顺利开出金额为1465.5元的水资源税税票。这是济南市同时也是全省第一张水资源税税票,标志着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已经平稳过渡,取得阶段性成果。

“费改税后,这个月比上个月少交1000多块钱!”上述公司财务负责人许家英称,去年12月份是水资源费改税的第一个月,他们公司用了977方水,水资源费由原来的2.9元/方,改为现在的水资源税1.5元/方,公司税负减少1000多元。

市中区望岳路的山东广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做汽车服务的,按照水资源税1.5元/方交纳。“去年12月份比11月份少交了近2000块钱。”该公司财务报税员陈秀说。

按照国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山东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征收方式为从量计征。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

据了解,开征水资源税后,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负担暂无影响。山东省充分考虑了城镇公共供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农村取用水以及特种行业取用水等不同情况,分类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将按照税费总体平移原则,将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进入水价,综合水价总水平保持不变。

据济南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处长张新本介绍,开征水资源税,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创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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