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在山东落地城镇居民用水负担不会增加
本报1月1日讯(记者 盖幸福)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在山东落地。今天上午8点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许家英来到济南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填完纳税申报表几分钟后,税票当场开出。这是山东省第一张水资源税税票。
这张水资源税税票开具金额为1465.5元。许家英说:“2017年12月公司用水量是977立方米,之前水资源费按照每立方米2.9元收取,要缴纳2800多元,现在改为水资源税,按照每立方米1.5元缴纳,相当于省了近一半。”
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属于在非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自主取用地下水的企业,根据规定税额标准为每立方米1.5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为了促进用水企业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实施办法》还规定了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税额,对超计划10%以内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计划10%-30%的部分,按2.5倍征收;对超计划30%以上的部分,按3倍征收。
居民生活会受水资源“费改税”影响吗?负担会增加吗?
记者了解到,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将按照税费总体平移原则,将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进入水价,综合水价总水平保持不变。目前,济南市供水价格中,到户水价包含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三部分,“费改税”后,其中的水资源费变成了水资源税,但综合水价总水平是保持不变的。
在水资源税试点期间,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同时还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也不得借水资源费改税之机涨价,对于公共供水价格的正常调整,应当遵循水价调整机制的有关规定。因此,征收水资源税后不会增加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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