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决定,确定了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0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调整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充分考虑了山东省环境治理目标、经济结构特点、治污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符合山东省的环境治理目标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与其他省份相比,除北京、上海、天津外,这一收费标准已处于最高水平。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山东省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近年来,山东省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而山东省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与其他省份拟定的适用税额相比,已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山东省适当调整了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每污染当量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0元,“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记者赵君张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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