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
□记者刘涛通讯员艾宪冬报道
本报泰安讯记者12月26日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山东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
被告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注册成立。2015年12月18日,接群众举报,泰安市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赴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现大量医疗废物被深埋在该公司院内地下。2016年10月,省环保厅组织泰安市高新区管委会与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3轮赔偿磋商,但未达成赔偿协议。省环保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代表省政府向泰安中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64.46万元。泰安中院立案受理后,于10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将积压的医疗废物填埋在公司院内,填埋行为持续至2014年7月。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非法填埋的医疗废物属于WH01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出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的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7775.4元。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悉,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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