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被公公送人了
□女报记者 李丽娟
为躲避限购,张璐借用公公的名字买了一套住房。在公公去世后,张璐办理过户的时候,却发现房屋已被公公赠与了他人。近日,张璐致电山东舜翔律师集团求助。
案件简介:
我和丁恒结婚多年,名下已经拥有两套房产。2014年,济南楼市低迷,价格较低,我们想再买一套房子。为规避限购令,我和丁恒拿出全款,借用公公(当时婆婆已经去世)的名义买下房屋,并登记在公公的名下,碍于情面没有签协议。丁恒有一个哥哥丁远,虽然他知道是我们出的钱,但我还是有点不放心,怕他以后不认账。公公为让我放心,就写了一份遗嘱,说等他百年之后房子归我和丁恒所有。
2017年8月,公公突发心脏病去世。我和丁恒拿着遗嘱去办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却说得是公证遗嘱才可以。于是,我和丁恒找到丁远,希望他配合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此时,丁远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原来公公生前又把房子给了丁远。请问:我和丁恒出钱买的房子,公公有权处分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本案属于借名买房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璐借用公公的名义购房,属于规避限购令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因此,该房产归张璐的公公所有。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的遗嘱效力要比未公证的遗嘱效力高,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此,丁远以公证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
张璐与公公之间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公公的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张璐的公公已经去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张璐夫妇的出资和赔偿张璐夫妇的损失,剩余的房产价值再由丁远继承。由于张璐夫妇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自负部分损失。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15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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