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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布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受灾人投亲也给予补助

潍坊晚报 2017-12-09 10:36 大字

12月8日,山东省公布《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设立救助物资储备库。对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临时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准备

政府设立

救助物资储备库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灾害救助应急联动等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办法》明确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设立救助物资储备库。鼓励社会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应急

交通管制

开应急绿色通道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和救助物资,保障受灾人员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及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保障救灾应急人员和物资优先运输;救灾车辆凭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发的统一应急标志,免交车辆通行费。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灾害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救助

房屋倒塌

可获得生活救助

应急救助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临时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受灾人员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过渡安置点进行集中安置。过渡安置点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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