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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产遇到债务

都市女报 2017-12-08 14:18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传票,张宇有些摸不着头脑。父亲去世后,他被大伯告上法庭,而更令他不解的是,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他的母亲。近日,张宇来到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2004年,父母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把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赠与我。不过当时我尚未成年,父母决定暂时不办过户手续,等我长大了再说。离婚后的第二年,父亲去往外地做生意,很少回来。大学毕业工作后,我一直居住在父母送给我的房子里,因父亲不方便办过户手续,房子依然登记在父母名下。

人有旦夕祸福,今年年初,父亲在外地遭遇意外,不幸离开人世。父亲没有再婚,作为独生子的我在母亲和大伯张吉的帮助下,料理了父亲的身后事。不久,我和母亲收到法院传票,大伯竟然把我们告到了法院。

原来,父亲在外地做生意不太顺利,2010年向大伯张吉借了20万,还写了借条。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未能摆脱经营困境,父亲一直没还钱。大伯发现父亲基本没有留下还债的遗产,担心自己的钱有去无回,就想起父亲曾经说当年离婚时把一套房子给了我,但始终没有过户。

大伯认为房子既然没有过户,那就是父亲的遗产,就将我和母亲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我们还债。现在,我想问问,已赠与、未过户的房子是不是父亲的遗产?我和母亲需不需要帮父亲还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案例中所描述的债务系张宇父亲于2010年向其大伯借的,但其父母于2004年便已经离婚,因此,该债务系其父亲的个人债务。关于上述房产,虽然房产赠与以登记为准,但并非所有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都无效。《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未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该赠予合同是特殊的,是包含在张宇父母的离婚协议之中的,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给儿子,这个赠与甚至可以被视为离婚协议的一个条件。并且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该赠予便不可撤销了,即使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予合同也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该房产是张宇的个人财产,不能用来偿还其大伯的债务,同时其母亲也无需替其父亲还债。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15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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