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山东> 山东新闻> 正文

被喊绰号动杀机,残杀10龄童的恶男终伏法 山东高院公布五起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托管中心无资质 经营者猥亵儿童被判9年

济南时报 2017-12-05 15:16 大字

12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五起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在这五起案例中,有的涉及故意杀人,有的涉及拐卖儿童,还有一起猥亵案件就发生在山东省一无经营资质的托管中心内。该案也警示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选择托管机构时更应擦亮眼睛。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该类犯罪案件重刑率始终保持在31%以上,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尊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案例1 被告人王少存故意杀人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少存,男,汉族,1954年4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少存因同村少年臧某某(殁年10岁)喊其外号“二螃蟹”等琐事对臧某某心生怨恨,产生杀人恶念。2015年10月31日16时许,王少存以“大坑里有刺猬”为由将臧某某诱骗至村西的生活垃圾大坑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瓦刀、砖头砍击臧某某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之后,王少存又放火焚烧臧某某的尸体,将残尸抛至大坑南边草丛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存报复杀害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少存仅因生活琐事而预谋杀人,将未成年人杀害,后又放火焚尸、抛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少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罪犯王少存依法被执行死刑。

案例2 被告人何朋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朋,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捕前系托管中心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何朋自2014年5月以来,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没有经营资质)多个房间,多次猥亵在该托管中心吃午饭、休息的小学生卢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楼7位女同学休息的宿舍内,被告人又对初中女学生裴某某进行猥亵(案发时已满14周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朋多次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已满十四岁的女中学生,其行为构成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朋系对被害人卢某、裴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3 被告人南明荣、程桂云、徐广华、张颂华、周红梅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南明荣,女,汉族,1954年6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程桂云,女,汉族,1942年2月11日出生,退休医生。

被告人徐广华,女,汉族,1959年2月12日出生,退休职工。

被告人张颂华,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周红梅,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

2015年10月,被告人南明荣将一女婴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201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该女婴解救。

2015年10月,被告人南明荣联系被告人程桂云售卖一男婴,程桂云遂通知被告人张颂华、徐广华,联系周红梅。2015年10月31日,徐广华、周红梅等人在县城将程桂云从南明荣处抱来的男婴带走。11月1日,徐广华向周红梅索要10万元,并将其中的7.6万元通过银行汇款打入程桂云账户。周红梅收买男婴后在家抚养。2016年4月1日,周红梅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南明荣、程桂云、徐广华、张颂华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周红梅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南明荣、程桂云系主犯,被告人张颂华、徐广华系从犯,周红梅有自首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南明荣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程桂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颂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徐广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周红梅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徐广华退出的赃款二万元、被告人张颂华退出的赃款四千元,上缴国库。案例4 姚某某与某实验小学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情况】

被告:某实验小学。

原告姚某某系被告某实验小学的学生。2015年4月3日,实验小学组织姚某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姚某某跳高时摔伤,导致右侧髌骨骨折,共支出医疗费10545.9元。经鉴定,姚某某因外伤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实验小学在组织的体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其自身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某实验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姚某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案例5 对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进行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侯言秀,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侯言秀与妻子张春英的婚姻出现矛盾,并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7月31日20时许,侯言秀在家中与妻子张春英发生争执后,在卧室内将张春英掐死。侯言秀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至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言秀在处理家庭纠纷中因故杀害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侯言秀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案件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司法救助。 (记者陈彤彤)

●延伸阅读

江苏淮安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禁入

据淮安广播电视台12月2日报道,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

被告人张某喜系淮阴区居民。曾经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

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据介绍,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文件指出,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

文件还指出,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员等均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保证从业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也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学者呼吁

借鉴《梅根法案》出台相关法律

鉴于公布犯罪人员隐私存在部分争议,有学者呼吁我国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出台相关法律。《梅根法案》规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去年6月,被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办法》引发舆论热议。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今年4月,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设置性侵犯罪者“职业禁入”也有先例。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而韩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了“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奸强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据新华社)

新闻推荐

山东从未客胜新疆 今晚迎来最佳良机打碎最后一道枷锁!

时间:12月5日19:35对阵:新疆广汇VS山东高速地点:红山体育中心体育馆直播:山东电视台体育频道在山东男篮的历史上,再也没有比“乌市魔咒”更令人头疼的了。过往16个赛季,山东男篮一次次在新...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