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新华社济南11月19日电(记者 闫祥岭)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近日印发《山东省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要求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全面加强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范工作站运行。
按照规定,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在驻济机关、团体、高校等部门单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派驻机构。工作站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一般应当报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主要职能包括: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审批材料等。
值班律师和工作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律师值班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
此外,山东还从十个方面对律师值班工作进行全面规范,要求值班律师做到“五点四心”:微笑多一点,语言礼貌点,解释耐心点,工作主动点,服务热情点;热心接待每一位受援人,耐心解释每一个疑问,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爱心献给每一位受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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