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务员报名网站遭入侵万条个人信息被转卖,两名案犯获刑
个人信息如今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在这些人的“围猎”下,个人信息时有泄露,甚至有时会形成一个交易个人信息的“黑市”。一些个人经常会接到各种推销类骚扰电话,这些来电往往针对性极强,能够“恰到好处”地推销个人当时可能会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还有人因为信息泄露遭受电信诈骗,以致大额财产损失。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今年6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解释中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今年顺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案犯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将考生信息卖给他人牟利。最终两名案犯均获刑1年左右。
窃取公务员考试考生信息
被告人余某今年22岁,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去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当天被拘留,另一名被告关某于去年8月被拘留。
经审理查明,余某发现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漏洞后,联系关某,意图窃取考生个人信息。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关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为被告人余某提供技术支持,两次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数据库,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余某以转账方式付给关某人民币9000元。
考生接到“帮助考试”电话
一名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工作人员称,西藏自治区在2015年5月和9月组织了两次公务员考试,5月报名结束后,有些考生打来电话,表示收到过类似于“卖题”、“帮助考试”之类的电话或短信。当时经过分析认为考生信息可能被泄露。
被告人余某供述,他两次要求关某配置参数,并用这个参数在专业软件上提取考试报名网站数据库的个人信息,两次获取的考生个人信息大概共有1.4万条左右,后来余某把这些考生个人信息卖给他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关某称,当时余某找到他要求配置参数,关某知道余某想获取考试报名网站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为了获取利益,关某两次为余某配置了参数。
两案犯均获刑1年左右
顺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关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关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故对二人从轻处罚。在被告人余某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犯有本罪,应依法将两罪予以并罚。
法院一审认定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关某则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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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护士为牟利倒卖新生儿信息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中,信息获取源头一般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利用技术等手段窃取信息,另一类系个人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将接触到的信息出售给他人。近日,北京市便有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被告人为北京市某医院产科护士。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陈某利用作为新生儿护士的便利,获取医院新生儿家庭信息,包括新生儿出生日期、新生儿父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儿童摄影店的老板王某(另行处理),获利共计1.1万元。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购买信息后,让店内员工抄录于登记本上,并打电话向新生儿家庭推销摄影服务。案发后,警方从儿童摄影店中查获登记本22本。
被告人陈某供述,其在医院产科工作,能接触到新生儿出生的登记表,上面记录着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及电话、家庭住址。2016年3月底,女儿在某摄影店拍照时,结识了该店老板王某,后王某联系到陈某,要求帮忙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电话,为此陈某可每月得到报酬1000元。为了挣钱,陈某利用上班期间的便利,用手机拍下登记本上的信息,然后通过微信转给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山东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并已经宣判。案件发生地为日照市,被告人张某系岚山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其利用每周到医院妇产科抄录辖区内新生儿信息的便利,将部分新生儿及家长信息用手机拍照储存,然后通过网络将信息传送给他人获利。价格为每条5元到10元不等,张某供销售新生儿信息1000余条,获利7000余元。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司法解释
出台司法解释严查个人信息泄露
今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做了具体规定,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通信内容、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50条以上,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通信记录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500条以上,都被归为情节严重。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在履职过程中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规定条数一半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如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也视为情节严重。
如果侵犯个人信息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以及一类信息的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10倍以上,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就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不久的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个人信息类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等人作为智联招聘的员工,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私自将公司的15万余条个人简历信息低价出售给余某。据申某称,他了解一些著名的大型信息平台公司的内部人员会这样做,以此挣外快或缓解工作压力,这是内部从业人员公开的“秘密”。此种交易已经形成“产业链”,很多企业招聘预算有限,因此希望低价购买大量简历,这种需求催生了“中间人”产生,“中间人”联络信息平台内部人员,从而购买到简历。申某个人表示,余某当时以每份2元至2.5元的价格购买简历。自己一共从中获利近40万元,分给他人3万余元。最终申某获刑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余某获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原标题为《 两次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数据库 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 两人窃取公务员报考信息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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