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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级伤残能否一次性支付待遇

今日周村 2017-11-15 08:18 大字

案情简介:2016年6月17日,刘某在周村某工贸公司维修厂房时,因彩钢瓦突然塌陷,致使刘某从房顶跌落。刘某伤情被诊断为:1、胸12/腰1骨折脱位伴截瘫;2、腰椎横突多发骨折,后经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2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部分无生活自理障碍。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

职工诉求: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处理过程: 刘某发生工伤后,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刘某不能享有工伤基金的保障,因此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因刘某所受工伤为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由公司支付刘某2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公司应自2017年2月27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按月向刘某支付伤残津贴,每月标准为刘某本人工资的80%。

根据刘某伤情,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其停工留薪期可以认定为8个月,即用人单位应向刘某支付8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刘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因其在市内住院,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每天12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刘某主张的生活护理费请求,因其伤残鉴定结论的护理程度为“部分无生活自理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刘某出院之日起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刘某发放生活护理费。

启示思考:关于三级伤残的处理,此前的做法是依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一次性处理,让类似于三级伤残这样的高级别伤残职工一次性拿到工伤赔偿款。但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后,此类争议不能做一次性处理,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按月向职工支付伤残津贴。从立法本意来讲,按月支付待遇对伤残职工来说是长期保障,但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风险较大,一旦出现经营不善,职工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二次侵害。目前希望有新的政策出台,使此类争议能够有一次性处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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