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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二)

日照日报 2017-10-23 01:29 大字

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017年《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7〕7号);

2015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日办发〔2015〕30号)

2016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禁公职人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日办字〔2016〕29 号)

2016年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16〕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有哪些?

答:原则上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2)宣传发动;(3)制定实施方案;(4)清产核资;(5)成员身份确认;(6)资产量化;(7)股权设置与管理;(8)建章立制;(9)注册登记与颁证到户;(10)归档备案;(11)资产运营;(12)收益分配;(13)权能拓展;(14)监督管理。

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哪些?

答: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成员所有,任何个体成员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成员管理运营集体资产。

问:不同类别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方向和要求是什么?

答: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不是另搞一套,不是推倒重来。要分类推进三类资产的改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于资源性资产,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工作重点是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改革,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确权到户,发展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城中村、城郊村等面临土地征占的村,也可以将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一并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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