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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昊昌”非法吸金500余万被查时账面仅剩3000余元

济南时报 2017-10-19 14:21 大字

2016年1月,本报发布了山东锦昊昌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天桥警方呼吁上当市民尽快报案的消息。近日,相关案件的审理有了最终结果,两名本案的主犯——高某、王某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锦昊昌”以高息为诱饵,向43人吸收存款525万余元,“东窗事发”时,该公司账面上仅剩3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高某与另外二人(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山东锦昊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昊昌公司),经营范围为以非法吸金自有资产投资及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金融咨询)。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被聘为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同年4月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某。高某、王某明知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融资许可,仍伙同他人,采取以向河南省伊川县星辰塑料厂投资担保,年收益率14.4%至16.8%为诱饵,利用业务员推广、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集资参与人投资,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高某、王某等人向陈某等43人吸收存款5252000元,案发前已返还314148元,未返还4937852元。王某从公司借款6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购置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的一套房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锦昊昌公司在银行的相关账号,账面上仅剩存款3000余元。而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还参与了另外一家公司的非法“吸金”活动。山东钰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2014年7月,公司更名为山东钰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海公司)。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被聘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王某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取得融资许可,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采取以向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担保为由,以年收益率13.2%至18%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利用业务员推广、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亓某等9人投资,吸收存款共计580000元,案发前已返还19990元,未返还560010元。

济南中院对该案二审后认为,高某、王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万元;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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