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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保险 员工“意外”谁买单

淄博晚报 2017-10-16 14:09 大字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企业未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员工写“申请书”,承诺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将本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钱,直接以工资或者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员工出现可由社会保险报销的情形,相应的保险待遇应当由谁埋单?

案例简介:谭建生前是增城新时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新公司”)员工,曾出具《申请书》放弃购买社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26日,谭建下班回到宿舍后突发脑出血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家属谭祥等人遂要求新时新公司支付谭建的医保待遇损失。经增城医保中心核算,谭建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医疗费为20888.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谭建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新时新公司仍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故新时新公司应根据核算数额向谭建家属赔偿未购买医保所造成的医保待遇损失20888.28元。

律师分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收入时给予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实践中员工单方承诺不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企业的该法定义务。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因此,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或者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

刘元平律师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51863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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