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抚慰协议”结果引出纠纷
□女报记者 李丽娟
因丈夫胡东出轨,并与对方生下一子,王霞要求胡东每月支付2万元补偿金。后来,王霞起诉离婚,并要求胡东支付赔偿。近日,胡东致电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我和王霞经人介绍相识,由于两人都是大龄青年,接触几次后就匆匆登记结婚了,婚后生育一女,今年6岁。本以为可以平淡度过这辈子,没想到婚后我们经常发生矛盾。在此期间,我认识了袁倩,并和她一块做起生意。随着长时间的相处,我们产生感情,后来就在一起居住生活,还生下一个儿子。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情很快就被王霞知悉,她不断找到我大吵大闹,又打又骂,并要求我进行赔偿。
当时,我正在和别人经营公司,因公司亏损没有经济收入,日常开支均是向亲人借的,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为让王霞不再吵闹,想想自己反正没有钱,事实上也无法赔偿,在她的一再要求下,便和她签订了《补偿约定协议书》。协议约定:因胡东有婚外情,从2016年5月开始,胡东每月支付王霞2万元补偿金。
今年7月,王霞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我支付自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赔偿金,总计30万元。这份协议是我签的,但它并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是王霞要求的。我想问问,这份协议有效吗?法院会支持王霞的诉请吗?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本案中,胡东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但并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没有发生重婚,因此,不属于损害赔偿的事由。
另外,二人签订的《补偿约定协议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如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则该协议书是有效的,但双方签订该协议书并非以离婚为目的,法院一般也不会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15600277。
新闻推荐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范俐鑫通讯员郑茂霞燕中飞)日前,山东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启动105个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项目,涉及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审计厅相关负...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