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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又入职还需试用期?

淄博晚报 2017-10-09 10:39 大字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经过了3个月试用期后,王某被正式录用。2016年2月,王某从该公司离职。2017年7月,王某又回到该公司在原来岗位重新入职,双方又续签了5年劳动合同,约定本次试用期为6个月。2017年8月王某离职,并向该公司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经济赔偿金。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前后职位和岗位发生变化,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应另行约定服务期。

在本案中,王某前后入职的均是同一岗位,不应当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对于离职后再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尽量不要约定试用期,否则可能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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