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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体保护区禁止建入河排污口 逾期不拆除最高罚款50万元

济南日报 2017-10-02 12:36 大字

本报10月1日讯(记者 郭歌)9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禁止在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山东省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水资源规划衔接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明确编织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和产业聚集区规划,要进行严格的水资源论证,同时,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违法情形严重的,处以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针对山东省水资源保护亟待加强的实际,《条例》在水资源保护章节设置的条款最多。其中,规定了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措施。《条例》中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中还规定泉水涵养区等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地下水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关停、封闭方案,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上述条例中明确提出,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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