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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不务正业 继母伤心欲“断交”

都市女报 2017-09-29 14:02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周萍含辛茹苦将继子抚养成人,本应安享晚年,然而继子却不务正业、品行恶劣。她打算将继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继母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近日,周萍来到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2006年,我与申豪父亲再婚,当时申豪年仅10岁。看到瘦弱的申豪,我心生怜悯,把他当做亲生儿子一般照顾,使他享受到正常家庭的温暖。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3月,申豪父亲不幸因病去世。从此以后,我独自一人肩负着养育申豪的重担。

2014年,申豪高中毕业后考入技校。两年后,我给申豪张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他不思进取,进入单位不到半年就被辞退。我又多方打听给申豪找工作,可他每次都干不了几个月便辞职回家,整日游手好闲。

因为没有经济来源,申豪经常向我索要钱财,如果不给,他轻则发脾气摔东西,重则殴打我,致使我长期处于恐怖之中,加重了心脏病的病情。

本想依靠申豪安享晚年,没想到现在却是这种状况。为了摆脱纠缠,安心治病,我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继母子关系,并要求申豪给付抚养费。我想问问,我这样做是否合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申豪自幼跟随父亲和周萍生活,而且在其父去世后,周萍继续将申豪抚养成人,两人之间因相互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因此,这种继母子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同时,周萍将申豪抚养成人,现周萍已经年老且身体多病,作为子女,申豪是有义务赡养周萍的,周萍可以要求申豪支付抚养费。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15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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