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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出售公民信息获刑,该打的板子还很多

南国早报 2017-09-15 17:04 大字

深度思考

□山东姚明胜

利用在公安机关内部担任协勤人员的便利,王旭光伙同两名同事获取车辆档案、驾驶员等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不到一年时间三人违法获利约7万元。9月13日,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据《新京报》9月14日报道)

近年来,协警通过公安内网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罚的案件时有发生,今年尤甚。如,3月贵州遵义汇川交警某中队协警伍某;5月江西安远县公安局龙布派出所协警唐某某;7月江苏苏州吴中辅警龚某。三人都因进入公安业务系统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转手倒卖非法获利,最终都受到了刑事处罚。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公安民警访问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系统,应当实行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并留存操作日志。”为此,公安部还统一研发了公安数字认证书,且只有正式民警才可以申请领取。也就是说,协警进入公安内网,并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得到了民警的数字认证书,要么是违规取得了数字认证书。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等。据此,协警是无权进入涉及警务秘密的内部网的,即使要查询相关信息,也要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因此,在追究出售公民信息协警的刑事责任后,还有许多板子要打。例如,违反《规定》要求,将个人数字授权证书、用户名、密码私自转借协警使用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再如,根据《意见》规定,民警明知将个人数字授权证书借给协警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还故意为之,当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来定性,“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规定》和《意见》执行不力,甚至不执行的,一旦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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